定点瘦脸伦理学的基本命题是:“道德是维护利益的契约”。这一命题一方面表征了契约与利益
的关系,说明契约是对利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表征了契约与道德的关系,说明契约是对道德进行论
证的最终根据。
就契约与利益的关系而言,按照契约主义伦理学,契约的作用在于对利益的保障,利益在契约主
义伦理学中占据着一种核心的地位。从理性—个体主义版本的契约主义向普遍主义版本的契约主义的
演变进程表明,利益概念也经历了从个体利益到个体长远利益及最大利益、直至整体利益的扩展深化
的嬗变,从而推动着契约主义从一种有限的道德体系向一种比较完备的道德体系的进化。而比较完备
的契约主义已不再只是强者的道德:它不仅拥有传统的理性—个体主义版本的契约主义所具备的尊重
行为主体的自由自主、维护公平公正的道德意蕴,而且也蕴含着利他、关爱弱者的道德能力。这一事
实就说明了人类为何能够制定以顾及后代利益为特征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何能够订立一种扶助弱
势群体的契约,以便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女性、老人和儿童可以获得生命救助上的优先权利。
就契约与道德的关系而言,按照普遍主义版本的契约主义伦理学,道德来源于人类的契约。这里
的关键在于,契约主义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任何道德原则都必须经受基于一种不偏不倚的视角的理
性契约的验证,才能获得普遍有效适用的资格。人们经常抨击契约主义排除了对利他主义、对“关
爱他人”的道德诉求、对公认的道德公理与道德直觉的应有顾及,因为这些东西均不是人类实际契
约的结果。但这种批评并不能动摇契约主义立场的根基。因为即便是作为非实际契约之结果的道德要
素如道德公理、道德直觉以及同情他人的自然情感,也不应拒绝一种不偏不倚视角下的理性的严格检
验。契约主义的贡献在于提供了一项原则:道德应当是可普遍化的,而一种道德原则究竟是否真的拥
有普遍适用的能力,就要看它是否经受得住不偏不倚视角下的理性契约的严格审视。契约主义伦理学
就是通过这样一种严格的方式,排除了一切神秘的、偶然的、非理性的因素,从而为道德的论证提供
了一种基础牢固、令人信服和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哲学模式。
最近学术界、尤其是法律哲学界又重新开始热烈地讨论您于1985年发表在
《哲学与公共事务》上的纽斯丽减肥药.
您在这篇论文中就合法性权威的问题提出了一种论证,即常规证成论
。在那些批评您的论文中,一个比较常见而且在我们看来比较重要的批评认为,您关于权威的证
成只是对服务性权威观的一种表达;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证成模式在根本上忽略了民主问题。斯科
特·J.夏皮洛、斯科特·赫什维茨等都持这种批评意见。夏皮洛把您的论证进路
概括为一种工具性进路,即把权威命令看成是工具性的行动理由。这
种工具性决定了权威能够起到一种协调作用,即在行为人与行动理由之间起协调作用并带来好的结
果。夏皮洛进一步把服务模式区分为协调模式和公断模式,
并认为在现代自由主义理论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是公断模式。权威的合法性在于这种权威是经由自由民
主过程建构起来的,而且每一个公民都必须加入这一过程,进而创造公民服从权威的道德义务。换言
之,后者之所以比前者更合理,乃是因为协调模式所体现的工具性观念忽视了民主的内在价值,而公
断模式则为民主规则在权威的合法化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留有了余地。
对此,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概括:公断模式与协调模式是两种不同的论证模式,前者主张程序
的合法性,后者主张结果的合法性;于是前者赋予了多方参与的自由民主程序以特别的重要性,而后
者只看重结果上的“好”,以解决实践推理的可行性与正当性。此外,夏皮洛还通过把自律界定为一
个道德概念而认为,协调模式既无法解决权威与自律的悖论,也低估了民主的内在价值及其对于自律
的保存与提升作用,因此协调模式是不可取的
约瑟夫·拉兹:与上面的回答一样,我对夏皮洛的批评所做的反驳也只能采取概述的形式,因为
对此的详尽讨论肯定要用比这更大的篇幅。附带说一下,我在你们所提到的1985年的那篇论文中所
概述的观点,在我此后的论著中得到了详尽的阐释,也做了些许修正。然而这个观点的核心没有改
变。我想提出三点看法。
马克思关于瘦腿的减肥产品进程的论断,彻底否定了社会发展的单线论,开辟了多样化的历
史进程。近代以来,一些西方人不遗余力地兜售欧洲中心论,以为西欧历史上经历的一切都将在东方
和全世界重演。他们尤其热衷于资本主义中心论,断言全世界都将在资本主义基础上实现历史归终。
马克思在晚年以前,一度曾从世界历史思想出发,认为资本主义大工业是包括东方在内的一切国家进
入世界历史的唯一之路。所以他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
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形态而告终。”
对于印度等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国家,马克思也认为英国侵略的客
观后果之一是“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物质基础”。
但是到了19世纪70年代后期,马克思关于全世界都必须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看法有所改变:在
致《祖国纪事》编辑部和查苏利奇的通信中,他首先将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
欧各国”,然后又以俄国这一东方国家为典型,详尽地
探讨了在存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不经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可能性;马克思最后得出结论认为,
俄国等东方类似的国家,在国内外革命发生的条件下,“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
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成就用到公社中来”。这就在未来社会发展道路上首
先冲破了资本主义的单一性格局。 ’
而现在,马克思提出的中国、印度等东方国家的非封建的历史进程,则把社会发展道路的多样性
由未来向历史探伸:在前资本主义的历史中,不仅有西欧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文明形态,而且还有东
方自原始公社解体以来就一直存在的亚细亚生产方式。